吉林省水域灘塗養殖監管辦法為秉持《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商事製度改革先前市場監管工作的實行意見》,具體監管責任,實施監管措施,強化水域灘塗養殖監管,增強協同同步,完備市場監管體係,融合我省實際,製訂本監管辦法。一、監管職責國家對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不道德實施許可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申請材料展開書麵審查和實地核查,依法對各類非法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不道德展開公安部門;主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的其他事項。
明確負責管理監管以下事項:(一)對未依法獲得養殖證,私自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不道德展開公安部門;(二)對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塗荒涼剩一年以上的不道德展開公安部門;(三)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或者經營予以審議水產苗種的不道德展開公安部門。二、監管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二)《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三)《水域灘塗養殖均須注冊辦法》;(四)《水產養殖質量安全性管理規定》。
三、監管工作機製(一)監管原則和成倍拒絕。國家對水域灘塗養殖實施養殖許可證製度,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應主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辦理養殖許可證,依法獲得許可後方可專門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不應根據監管對象、監管資源等實際情況,按照“突出重點、抽驗監督”的原則,製訂並實行監督管理計劃。
對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行專項執法檢查和日常檢查結合的方式展開監督檢查,對找到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貫徹增大對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監管力度。每年按照不少於10%的比例隨機抽驗,對重點單位和個人每年最少實行一次專項執法檢查。(二)監督形式和拒絕。1.專項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水產苗種生產許可檢查、經營檢查、進出口檢查、養殖用水檢查、生產過程檢查、飼料檢查、用藥檢查、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查等。2.日常檢查。還包括按計劃隨機抽驗和定期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展開定期檢查:(1)群眾檢舉的;(2)執法檢查中找到問題較為集中於的;(3)案件革職中牽涉到的;(4)根據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必須展開檢查的;(5)限期排查未完成的;(6)因其他原因必須在計劃隨機抽驗的基礎上展開定期檢查的。
3.約談負責人。在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過程中,不存在違規現象並未產生嚴重後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單位負責人或個人展開約談。
4.責令排查。對在檢查中找到違背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排查並遞交自查排查報告。四、信用監管措施(一)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信息應用於。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在每月10日前從吉林省企業信息審批係統萃取市場主體信息,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積極開展先前監管。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不應在辦理涉及許可後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獲得、更改和推遲等信息通過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向社會審批。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對新的注冊用於水域、灘塗的單位和個人否專門從事漁業養殖生產的情況展開核查,並作好記錄。
對注冊用於水域、灘塗範圍和用途,應該在1年內展開核查;在每個月25日前將新的注冊用於水域、灘塗的單位和個人信息載入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並在下一季度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核查情況及處置情況匯總請示省水利廳。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日常檢查、滋擾檢舉、其他部門收押案件線索中找到未經許可私自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該依法不予公安部門;因涉嫌違法犯罪的,應該依法接管公安部門公安部門。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在做出行政處罰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向社會審批。6.創建市場主體信息約束機製,在實行水域灘塗養殖許可時,被寫入經營出現異常名錄和相當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單位及涉及責任人員或者個人依法不予容許或禁入。
(二)實行“水域灘塗養殖生產黑名單”製度。1.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列為“水域灘塗養殖生產黑名單”。(1)並未獲得涉及許可,私自在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2)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塗荒涼剩一年以上的;(3)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或者經營予以審議水產苗種的;(4)用於違憲、假造、變造的水域灘塗養殖許可證件,非法專門從事水域、灘塗養殖生產的;(5)以愚弄、行賄等不不顧一切手段獲得水域灘塗養殖許可證件的;(6)其他根本性違法行為的。
2.對白魚列為“水域灘塗養殖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應該集體辯論要求,並按照規定對外發布。3.對劃入“水域灘塗養殖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外發布。
並列於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列於事項還包括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名稱、行政處罰及刑事懲處等信息。在發布“黑名單”時,對在規定期限內有關責任人不得專門從事涉及活動的,應該依照涉及法律、法規悉數發布禁令有關責任人專門從事涉及活動的期限。4.對劃入“水域灘塗養殖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對其實行重點監管。
五、協同監管機製(一)找到用於國有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辦理牽涉到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事項且本部門沒全案、監督與公安部門權的,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告訴並敦促及時辦理涉及許可,並在3個工作日內呈報並幫助上級主管部門第一時間處置,實施先前監管職責。(二)找到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有如下違法行為的,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發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1.不應獲得而並未獲得營業執照,私自以市場主體名義專門從事經營活動的;2.工商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並未按規定辦理更改注冊、備案的;3.采行遞交欺詐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索取工商登記的;4.通過注冊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係的。
(三)在對用於水域、灘塗專門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申請材料審查或者監管執法人員過程中,找到單位和個人應該辦理而未辦理牽涉到其他部門審核事項的,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將涉及信息分享至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審批係統,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核部門第一時間處置。六、救濟處置機製行政相對人和得失關係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行政要求上告的,可以自接到要求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人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駁回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要求不暫停繼續執行。七、確保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商事製度改革工作,強化的組織領導,改版監管理念,創意監管方式,緊密協商因應,完備實施方案,實施確保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問題改革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各種艱難和問題,切實加強改革後水域灘塗養殖監督管理工作。